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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該套房產應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中的答復精神,購買公房時所享受的雙方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因此,不能因為購買公房時享受了雙方的工齡優惠就以此認定所購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就本案而言,因為爭議的房產系老王用個人所得出資購買,購房款并非其和胡女士的共同積蓄,所以該房產應作為老王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特別提醒:
按照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釋,購買公房時享受的工齡折扣或工齡優惠并非是認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公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依據仍是看購買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只有在房款出資來源不能查清的情況下,才能推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