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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將針對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問題,為大家做簡單介紹。
尋釁滋事就是指在公共場合隨意的毆打他人或者破壞國家公共財產安全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尋釁滋事罪的具體表現作出了規定,存在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四種任一行為,達到一定標準的,即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
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則對各行為的具體立案標準進行了確定: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或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追訴,此即為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