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片)
1.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后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
2.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于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
3.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4.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
法律快車提醒您,違約金賠不起不會坐牢,付不起違約金屬于民事案件,不會坐牢。如果經過法院判決,有能力還錢卻不還,那么就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第二,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第三,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第四,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