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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和拘役在哪里執行
(相關資料圖)
管制刑: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
二、管制與拘役的執行方式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在被判處管制的期限內,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圍內行使政治權利,如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不得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領導。
拘役: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三、拘役可以監外執行嗎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