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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問題一直是人們熱議的焦點。雖然,我國法律對環境保護作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依然有些人為了自身的利益,污染環境,無視法律的存在。對此,如果發生污染環境的行為,一經發現,必然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實踐中,有很多環境污染罪案例,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個經典案例,供大家參考。
環境污染罪案例
XXXX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萬八千余噸精餾殘液傾倒海塘,判處罰金二千萬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是一家年產4萬噸保險粉及3800噸亞硫酸鈉的化工企業,AAAA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公司”)主要經營印花、染色等項目,上述兩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被告人嚴XX。
在保險粉合成、過濾干燥過程中產生的精餾殘液(含有甲醇、甲酸鈉、亞硫酸鈉等成分),屬于危險廢物。2012年7、8月間,為緩解匯XX公司處理精餾殘液的排污壓力,嚴XX經與被告人潘X(XX公司總經理)、潘XX(AA公司土建主管)商議,將XX公司的精餾殘液外運至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騰達公司。精餾殘液經與AA公司自身產生的廢水混合后,通過暗管直接排入管網,累計排放5000余噸。
2012年10月起,為緩解XX公司處理精餾殘液的排污壓力,潘X又以50-80元/噸的價格委托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汝XX外運處置匯德隆公司的精餾殘液,嚴XX明知且默許上述外運處置行為。汝XX伙同被告人汝XX、汝X,分別雇傭被告人徐XX、唐XX、李XX、羅XX等人采用槽罐車將上述精餾殘液運至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外海塘等地直接傾倒,累計傾倒18000余噸。
被告人潘XX(XX公司倉庫主管)明知XX公司非法外運處置精餾殘液,仍接受潘X的指派,組織人員負責對運輸精餾殘液的槽罐車過磅、填寫供貨清單等工作。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匯XX公司伙同被告人汝XX、汝XX、汝X等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
綜合考慮案發后自首、立功、如實供述、退繳違法所得、補繳污水處理費等情節,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浙江XX染化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判處被告人嚴XX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潘X、汝XX各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判處被告人潘XX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汝XX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汝X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潘X、徐XX各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唐XX、李XX各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羅XX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徐XX、唐XX、李XX、羅XX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排污相關的活動。
我國法律對于污染環境的行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尤其是污染范圍大,并產生嚴重后果的。如果發現此行為,那么,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因此,既然我們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就應當愛護我們的環境,為保護我們的環境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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