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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認定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相關資料圖)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二、交通事故傷殘認定的程序:
1.委托人向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委托;
2.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
3.司法鑒定人審核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4.司法鑒定人作出鑒定結論。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三、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需要下列材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