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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處罰標準根據超載而定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三項、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超載處罰扣分標準如下:
1、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2、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扣三分;
4、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一次扣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