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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破產程序分為以下四步:
1、申請的提出。債務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破產清算。
2、申請的受理。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并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3、和解與整頓。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權人可以申請重整。
4、破產清算。無法和解,無法重整的,進入清算程序。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