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片)
大家好,我是找法網特邀嘉賓律師:伍志銳。
1、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交付執行。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