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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
1、對對方直接或間接持股的總和達到25%以上;
2、同為第三者控股達到25%以上;
3、企業中一半以上的董監高人員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另一企業委派的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