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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破產清算程序的清償順序如下: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所欠職工的工資、劃入職工賬戶的社保費用及經濟補償金;
3、前項社保費用以外的社保費用、欠繳的稅款;
4、普通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