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刑事案件一般經歷下面幾個流程:
第一、立案偵查。犯罪事實出現后,會有報案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對這些報案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后,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證人等有關的案件情況,還會對現場進行勘察、取證、對一些物件進行鑒定等等,然后決定是否要將案件移送審查。案件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具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案件后,需要對案件進行審查,審查中認為案件事實不清,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后,對案件要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決定起訴的話,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公訴科在審查結束以后,制作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然后將案件一并移送給人民法院,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以后,應當對案件進行審理。法院審理的原則是二審終審制。
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后,若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如果辱罵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這樣案件就進入了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