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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遇到惡意收購的處理辦法有:
1、在公司章程中訂立反收購條款,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的更換每年只能改選1/4或1/3等;
2、當惡意收購者提出收購時,針鋒相對地向收購公司提出收購;
3、公司董事及高層管理者與目標公司簽訂合同規定:一旦目標公司被收購,而且董事、高層管理者都被解職時,被解職者可領到巨額退休金,以提高收購成本;
4、通過發現收購方在收購過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司法訴訟,是反收購戰的常用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存在前二款規定情形,收購人涉嫌虛假披露、操縱證券市場的,中國證監會對收購人進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勤勉盡責的,自收購人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內,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財務顧問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申報文件,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