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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更新換代也是一眨眼的事。商業秘密由此變得更加重要起來,因此很多企業會跟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那么簽保密協議有保密費嗎?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介紹保密協議的相關在知識,請閱讀下面這篇文章進行了解。
(相關資料圖)
一、簽保密協議有保密費嗎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簽保密協議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保密費的做規定,因此簽保密協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費可以在保密協議中自行約定。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簽保密協議后用人單位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保密費,需要視情況而定。
二、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約定義務。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源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忠誠義務是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合同當事人所普遍承擔的一項義務。在勞動合同中,因為勞動合同的人身屬性,勞動者所承擔的忠誠義務的程度顯然要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勞動者只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就必須要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法定的,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勞動者也應當遵守。而競業限制則必須由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并不當然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除非雙方有協議約定。
2、保密義務是無償的,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有償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勞動者不能因為履行保密義務而要求額外報酬。用人單位即使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后,沒有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也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涵蓋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3、違反保密義務可能承擔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最多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形式責任。而由于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勞動者單純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限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勞動者是否在職都應履行保密義務,而勞動者離職后才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有絕對的保密義務;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有相對的保密義務,即原則上勞動者可以運用此前所學的知識或者所獲的經驗,但是應當兼顧原用人單位的利益,通常會有一個期限的限制。只要商業秘密在法律上還不被公眾所知悉、未喪失其法律性質,勞動者無論在職與否都應當遵守保密的義務。所以只要勞動者所知悉相應的商業秘密有效存在,那么勞動者就應當一直履行保密義務。而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為了更好的保護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議以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自主權的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保密協議的問題,首先,簽保密協議是否需要保密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自行約定的事項,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其次,為您分析了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之間的四點區別。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您可以來電咨詢律霸,或者登陸律霸網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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