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相關資料圖)
惡犬傷人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惡犬傷人的,由惡犬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