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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的孕婦能辭職。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解雇孕婦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以下標準的雙倍計算賠償,具體如下: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4.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找法網提醒您,辭職不批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