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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商標侵權情形如下: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