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房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害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權法》第71條)權利不得濫用。
2.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資料圖片)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物權法》第72條)
比如,張三將一套三居室轉讓給李四,不能將樓頂的業主共有水箱保留下來。
相關知識:業主共有部分
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區劃內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物權法》第73條)
2.建筑區劃內的車位,車庫問題。
(1)建筑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物權法》第74條第1款)對于出賣,出租的車位,車庫,業主應當有有限購買權和優先承租權。(《物權法》第對此未明確規定,這是理論上的推導)
(2)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第74條對2款)沒有約定的,不歸業主。
(3)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車位,車庫有共有的,也有非共有(單獨享有)的。
3.對于建筑物區分所有,該建筑物及其附屬物共有部分為共有。(《物權法》第70條)電梯,走道,屋頂,公用衛生間,蓄水池,下水道等為共有部分,因為它們在性質上無法區分所有。
4.共有人不能一放棄共有權的方式不承擔維修養護費。(《物權法》第72條)
5.依附于區分所有的共有部分,其份額不能單獨處分。盡管《物權法》對此未作規定,但以其特有的性質,應當作如此解釋。比如,全樓有一個水箱,有三個業主共有,業主不能將水箱的份額單獨轉讓給他人。
業主的訴權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消除危險,排斥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法》第83條)其中“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