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常見的諾成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二、常見的實踐合同:倉儲合同、保管、質權的設立、民間借貸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
(一)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二)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三)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86條中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消贈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因為贈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贈與財產和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意。那么贈與合同就宣告成立,轉移財產只是該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上就是小編搜集整理到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通常情況下,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在很多方面下都是有所區別的,所以需要大家仔細區分。如果您對此依舊感到困惑,或者您還有什么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您到律霸網進一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