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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經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的一種情況。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經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第一、犯罪情節較輕;
第二、有悔罪表現;
第三、沒有再犯的危險;
第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
因此,判緩刑的意思就是雖然對犯罪分子定罪量刑,但是不再對其進行羈押,而是宣告適用緩刑,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違反相應的規定或發現漏罪的,那么考驗期滿(期滿為正確內容)后,就不再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