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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純的針對司法鑒定的法律效力的話,那肯定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但同時并不代表著當事人對于司法鑒定出具的結論就是承認的。就像是國家不允許貪污腐敗卻也有人一直在這么做的道理是一樣的,司法鑒定人違規操作的可能性不是沒有,那么,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效力存在爭議怎么辦?
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效力存在爭議怎么辦?
一、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資料圖】
如果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等內容。但 “何謂“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鑒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鑒定結論。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回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鑒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鑒定實踐中,鑒定機構作為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關不嚴,鑒定結論草率,鑒定程序不規范,鑒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三、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搜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鑒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另外,針對那些缺乏分析論證只有粗糙含糊性結論的鑒定意見書,我們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權威的鑒定機構來做出精益求情論述細致嚴密的鑒定意見來向法庭提交。盡管這種鑒定意見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對法官絕對會起到一定的影響。因為都是意見,法官更喜歡意見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號性的結論。
由此可見,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效力存在爭議還是有救濟的方法的,我們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但前提是能夠證明自己對于司法鑒定的效率存在爭議是有證據作為支持的,要知道司法鑒定的效力不是以當事人個人的意志承認不承認為轉移的,認為司法鑒定的結論不公正,但是又拿不出證據的話也是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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