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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可以自行實施嗎?
在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且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馬上要求職務專利歸個人也不現實,就需要在個人和國家之間找到一個平衡,如對發明人的專利權轉讓給所在單位的價碼做出文字界定,這樣就可兼顧雙方利益,實現政策的逐步突破。并且需要立法,或者對現行法律做一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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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位應怎么獎勵職務發明員工?
單位就職務發明獲得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給予發明人獎勵。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自行實施獲得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的,應當根據該發明取得的經濟效益、發明人的貢獻程度等及時給予發明人合理的報酬。單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者與發明人約定給予獎勵、報酬的程序、方式和數額。
單位在確定給予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的程序、方式和數額時,應當聽取職務發明人的意見。單位自行實施、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職務發明獲得經濟效益的,應當將所獲得經濟效益的有關情況通知給發明人。單位未與發明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職務發明的獎勵的,對獲得發明專利權或者植物新品種權的職務發明,給予全體發明人的獎金總額最低不少于該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對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給予全體發明人的獎金總額最低不少于該單位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三、職務發明和合作與委托發明
我國《專利法》第8條中對于合作發明進行了定義,合作發明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合作發明的產生是基于合作或者委托關系而產生的。
合作發明與職務發明存在一定的類似之處,即在合作發明的情形中,也有可能出現個人與單位相聯系的情形,但不同于職務發明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合同關系而形成的不平等地位,在合作發明中,個人是基于委托合同關系從而與單位進行合作,作為一種諾成、雙務合同,委托合同的雙方無論是在法律關系中或是實際關系上都是處于平等地位的,而正是由于這種法律地位上的差別,合作發明中的發明人在發明創造完成后,除另有協議的,均享有專利申請權,并在申請獲批后成為專利權人,從而享有對發明創造較為完整的權利內容。
因為是單位授權員工進行相應的職務發明,所以說職務發明也是屬于專利的所有權人的,雖然職務發明屬于單位但是發明人也是可以享有部分的權利,其中就包括了署名權、獲取獎勵與報酬的權利以及優先受讓權的,同時單位也會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發明人一定的獎勵。
職務發明的侵權責任在誰?
職務發明被授予專利單位使用該專利違法嗎?
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