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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建設合同是沒有約定竣工日期的,竣工日期一般是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資料圖】
法律快車提醒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具備的條件如下: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5.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6.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文件;
8.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工程交工驗收一般是指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是否滿足竣工驗收條件的初步驗收評價。工程竣工驗收一般是由質量監督部門組織的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行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的工程檔案資料;查驗工程實體質量;對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總體評價,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人員簽字。二者明顯區別是:時間上交工驗收在前,竣工驗收在后;從驗收主體來說,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而竣工驗收應由政府相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的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進行;性質上來說交工驗收是項目管理機構行為,而竣工驗收是一種政府管理機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