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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前提條件是:
(資料圖片)
1.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2.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行政管理機關。
3.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4.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5.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二、行政賠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三、行政賠償訴訟時效為二年。規定如下: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找法網提醒您,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2.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