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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于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出于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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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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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對象是礦產資源,但在采礦作業中,并非所有采出的巖石都是礦產資源,符合礦產資源標準的稱之為“礦石”,不符合礦產資源標準的稱之為“廢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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