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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大家手中的一個法律武器,能夠在一些情況下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但是勞動仲裁有時是不予執行的。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合同中無約定仲裁條款、仲裁程序有重大瑕疵、證據材料存在虛假或者偽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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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仲裁不予執行的情形是哪些?
重慶至立律師事務所黃瑾輝律師解答: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一般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重慶至立律師事務所黃瑾輝律師解析:
對于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仲裁裁決書的效力如何,法律、行政法規沒有作出規定。勞動仲裁,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協議的約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處給予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即當事人既可以重新達成書面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不達成仲裁協議,而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黃瑾輝律師簡介
黃瑾輝律師畢業于西南大學法學專業。主要負責公司顧問、民商事合同糾紛、勞動人事管理、婚姻家事糾紛。在處理案件時能從當事人根本利息出發,以細心、誠懇、專業的態度為當事人權衡利弊、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