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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繼承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1、申請人社區或者村委出具的身份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等。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