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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理到期續簽員工的信息
正常來說,人力資源部要定期梳理員工檔案,及時統計該續簽勞動合同員工的名單。統計名單是一個很簡單的工作,如果想把這份工作做好,還可以更細致一些。整理名單的同時,可以收集員工一下信息:員工近一年的培訓信息、考勤情況、獎懲情況,績效情況。這些在跟部門經理溝通過程中可以做參考,出現任何突然狀況,也可以提早做準備。
2、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部門
(資料圖)
勞動合同至少提前一個月準備續簽工作,也就意味著人資部門至少要提前一個月告知部門經理,該部門某某員工勞動合同到期該續簽了。那么在溝通過程中應該準備哪些事項?
1)、溝通員工的工作表現
首先要跟部門經理溝通一下員工最近的工作表現,很多時候部門經理并不記得員工的績效,只是覺得還行或者不行之類的,這個時候你之前準備的資料就派上用場了。可以幫助部門經理很清晰的梳理員工的行為表現,正確判斷續簽與否。
2)、續簽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有三種,基本上續簽不會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剩下就是兩種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不是以上幾種情形,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過注意的是,續簽的時間一定要注意,畢竟這次勞動合同到期后,下次再續簽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假設勞動者每次勞動合同時間只有一年,兩年后就該給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3)、不續簽的風險
很多人認為: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用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讓勞動者直接離職走人,不用承擔風險,也不用支付額外費用。當然不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是公司提出不續簽的,公司要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
3、提前一個月通知續簽員工
經理這里溝通完畢,會有兩個結果:續簽和不續簽。不管續簽與否,公司都要提前一個月跟員工溝通勞動合同到期事宜,因為員工也會有兩種結果:續簽、不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