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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出賣尚未交付的貨物,出賣方無權處分。
一、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價款,賣方的主要義務是交付貨物,如果不履行此主要義務,構成對合同的根本違反。合同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出賣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將貨物交付買方,不得再對該物進行違反合同目的的處分。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
二、實踐中確實存在合同訂立后,出賣方不按約定交付貨物,而將合同項下的貨物再行出售給他人,以謀求更高的價款。合同法明確規定此種行為為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合同法的行為。如果第一種觀點成立,則會得出違法行為是當事人有權作出的行為,這顯然是荒謬的。
(資料圖)
三、一個人有權為某一行為,則此行為是合法行為或者說是不違法的行為。通常認為,法律不禁止的行為,公民均可任意為之,且不會承擔法律上不利的后果。出賣方擅自處分合同項下的貨物,造成不能按合同約定向買方交貨,則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即要承擔法律上不利的后果。因此,如果我們認為出賣方處分權,則會得出這樣的悖論:出賣方基于法律認可的處分權處分其物后,法律又對此行為作出否定評價,并承擔違約責任。
書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公證或審批的合同
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于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中國合同鑒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愿決定是否鑒證。
合同的審核批準,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準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準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對于你提出的“出賣人對合同標的物處的處分權”問題,律霸網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已經出賣尚未交付的貨物,出賣方無權處分,因為雙方已經達到共識,而買方已經買了,,所以所有權應該屬于買方,只是賣方還沒有交貨而已,有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