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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十五日。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相關資料圖)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是向當地的基層法院而不是中級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對于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是單位認為有證據證明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則應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最高不超過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爭議標的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續費;爭議標的超過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續費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規定標準分段收?。?/p>
法律快車提醒您,爭議標的額收費標準:
一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5%
十萬元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4%
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3%
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2%
一千萬元以上的部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