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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結婚是需要登記辦理結婚證的,這樣在法律上才是合法的受保護的夫妻關系,可是有的人可能以為我們共同生活住在一起就是事實夫妻,但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條例現在我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只屬于同居的關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兩個人分開了,關于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么去分配?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1、可以分割的財產,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
(相關資料圖)
2、對當年無收益的養殖業、種殖業,從有利于發展生產和經營管理考慮,合理分割或折價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3、對雙方共同投資的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或店鋪等,由雙方就該合伙投資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或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4、共同債權各半分享;共同債務各半償還。但共同債權、債務份額不均等的,按份額享有和承擔。對共同債務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 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 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其實沒有結婚證是不存在離婚的情況的,只需要解除同居關系即可,以上內容也對財產和孩子的分配簡單做了介紹,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由法院判決分割情況,建議還是要領取結婚證的,起碼是對婚姻的一種保障,也是從法律上認可的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