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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證明的開具可以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人只需要填寫好公證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等待公證員的審核即可,在公證員審核通過后會需要繼承權人進行后續手續的辦理并依約繳費,之后便可以領取財產繼承證明了。財產繼承證明的開具需要的材料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資料圖】
財產繼承證明的開具需要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申請,有管轄權的公證處包括繼承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事實發生地,如果財產繼承涉及不動產的,公證處在不動產所在地。選擇好相應的公證機構后需要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公證員會審核材料,審核通過后出具“受理通知單”,憑此單可以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在辦理所有手續并繳納完費用后便可以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財產繼承證明的開具需要如下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親屬關系證明。法律快車提醒您,該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6.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財產繼承證明的費用即公證費用,其由各地物價部門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波動范圍內確定本區域的詳細收費標準。一般情況下,財產繼承、捐贈、遺贈需要公證的費用按照如下比例收費:
1.繼承財產的標的在20萬元以下的,按照1.2%收取;
2.超過20萬元但50萬元以下的,按1.2%收取公證費;
3.超過50萬元但500萬元以下的,按0.8%收取;
4.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按0.5%收取;
5.超過1000萬元的為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