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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顧名思義監外執行就是指由于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暫時在監獄外面執行刑罰的一種制度。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來進行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說病愈了、哺乳期滿了,但是刑期又沒有滿,那么就要繼續收監執行:如果刑期滿了,就應當及時釋放。
不過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沒有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對社會有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的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