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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系財產的分割的方法,有四種。
具體分析如下: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相關資料圖)
2.無約定的,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
但對于雙方均有所出資,并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按照出資份額和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于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民法典中與合同的規定,即贈與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4.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雙方共同償還。
共同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同居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屬共同債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債務,屬于雙方經營的,以雙方共同財產承擔責任的,也屬于雙方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