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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年滿十六周歲,但在特殊情況下,年滿十二周歲的也需要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