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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羅某父親老羅出資80萬元首付款為兒子羅某和媳婦項某貸款購買房屋一套,房屋產權登記在羅某名下,羅某按月向銀行規還貸款。購房之初老羅與兒子媳婦商量好,以后要一同居住在新買的房屋里,但房屋交付后,羅某和項某卻不愿意與老羅一同居住。一氣之下將老羅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并要求羅某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老羅名下。
雖然,羅某不履行口頭承諾讓父親居住新房的行為有違孝道,嚴重違背道德倫理,而且老羅也的確為購買新房出了全部的首付款,但這并不意味著老羅的訴訟請求就有了法律依據,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律師分析:
父母對子女購房出資的行為屬于一種贈與行為,這是肯定的。律師分析關鍵問題是這樣的贈與行為,是贈與的錢款還是贈與的房屋產權呢?
父母為子女購房出首付款的性質與房屋產權的性質是不同的。首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不動產物權才發生效力。其次,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過程中,出資房屋首付款后,還需要進一步支付房屋剩余價款、依法繳納稅金、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等,僅出資首付款,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人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應當是自己的財產,而不動產物權必須經依法登記才生效,以出資房屋首付款形式的贈與,是贈與的錢款并非房屋的產權。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在本案中,房屋產權登記在兒子羅某名下,羅某才是房屋的產權人;老羅在贈與完成時,老羅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上海離房產師認為老羅對兒子羅某贈與的是購房首付款,是錢款而非房屋產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老羅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