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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未成年的條件有:
1.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
2.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準逮捕:
(資料圖)
(1)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2)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4)犯罪后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
(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二、檢查院不批捕不代表就是無罪釋放。
檢察院不予批捕可以是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需要對當事人進行批捕。法律快車提醒您,逮捕只是強制措施的一種,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不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而是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社會危險性等,適用合適的強制措施。
三、找法網提醒您,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