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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按以下規則確定:(1)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此外,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