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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婚后不屬于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