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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狀屬于狹義上的法律文書,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和與訴訟活動有聯系的非訟活動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離婚訴狀的寫法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