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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變更需要有以下幾個程序: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工商部門審查申請材料后,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給申請人發放《登記決定通知書》;
3、申請人憑借《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取《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4、完成變更登記并備案。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