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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的辦法:先與借款人協商,協商不成,可通過調解、起訴等法律手段解決。
借錢不還的解決方式:
1.借錢不還的,當事人首先可以先與其協商。
(資料圖)
借錢的人一般是與債權人關系比較好的熟人老友。如果到了約定的日期,朋友還沒有還錢,可稍微提醒一下。如果真的是有什么特殊情況還不了錢,債權人也可以和對方進行良好友善的溝通,協商具體的還錢日期、方式。
2.協商不成的,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方式解決。
調解流程:
(1)調解的開始:
①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②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2)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
(3)調解的結束:
①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②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3.被“拉黑”、“刪除”,尋找警方幫助
對方欠錢不還逃避追賬,您又被“拉黑”、“刪除”,這個時候追回借款的道路可能會有一點曲折。因為網絡交易平臺無權擅自返回交易,基于對用戶隱私的保護,只能在警方等司法人員的幫助下進行調查。建議您及時去當地警方報案,由警方聯系深圳網監局進行處理,微信官方才能夠配合提供追回幫助。
4.到法院提起訴訟
若警方出面仍不能解決問題,債權認可提起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后債務人仍不還錢的,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
起訴時需要準備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起訴的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證據正確的保存方式:
1.保存包含有利信息的聊天記錄
保存的聊天記錄、截屏必須包括明確的借錢信息。如果當時對方是使用電話、音頻視頻聊天表達的借錢請求,您可以在微信上用文字再詢問“上回你問我借的xx錢什么時候還?”、“你上回說xx天還我的xx錢怎么還不還啊?”等類似的話語進行提問,對方回答后您就可以進行截屏,表示你們之間真的存在借款關系。僅僅有微信轉賬記錄,法官也無法確定轉賬行為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所以保存有利信息的聊天記錄非常重要。
2.借助其他輔助方法證明借款事實
除了聊天記錄、轉賬信息,您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現在使用的手機號碼、現居住的住址、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微信綁定的電話號碼等等相關的能證明借款確系本人所借的一系列證據。
3.不是贈與,明確表示是借款
現實生活中,親戚、情侶之間經常使用紅包方式進行金錢往來,這里一定要分清楚自愿付出還是借款,如果屬于借款,最好通過書面形式固定,即使礙于情面不能使用合同、借條,也要在轉賬或紅包上備注此款項為借款,在雙方發生爭議時有據可依。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