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個體戶不注銷營業執照的后果為: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