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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罪緩刑期間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答案是不算的,緩刑期間,則原判的刑罰尚沒有執行完畢,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刑罰執行完畢的規定的,所以在緩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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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立即收押,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
二、緩刑犯應該遵守的法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四、緩刑考驗期的法律規定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出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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