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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成立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資料圖片)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此處所說的權利是:
1、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2、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
3、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