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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具體如下: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
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