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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書作為一種合同,只要滿足以下的三個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1、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承諾的內容沒有違法法律法規;
3、沒有侵害他人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