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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房屋拆遷的補償項目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