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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例舉如下:
1、目的不同,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所包含的內容不同,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可能訂立合同的主要內容;
3、面對的人數不同。要約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