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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不可以領取結婚證,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法律亦賦予每一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基于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除應當符合雙方自愿的條件外,還應當達到一定的年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